|
|
Hello大家好,我是June。
近期,我在后台和私信里常常被问到同一个问题:“买了香港保险,会不会因为 CRS 被国内税务局要求补税?”
这个问题突然多了起来,主要是因为你在很多平台上都能刷到一些“看起来很吓人”的内容——有人说自己已经被追税了,有人说港险马上就要全面征税,还有人直接下结论:“香港保险千万别碰。”
但如果你仔细翻看这些内容,会发现一个共同点:几乎没有人晒出完整、能核实的补税通知截图,也很少有人把“到底是哪一类保险、在哪个环节、根据哪条法律、要交什么税”说明白。
所以,我想通过这篇文章,把“CRS、香港保险、交不交税”这件事好好理一理,从法律和实际操作的角度,一次说清楚。
1. 香港保险的账户信息,确实会通过 CRS 交换
如果你是中国税务居民,那么你持有的香港保单信息,确实会被交换。这一点没有模糊空间。
中国内地和香港都是 CRS 的参与方。只要保单有现金价值,香港保险公司就有义务识别投保人的税务居民身份,并把相关信息报给香港税务局,再由税务局进行跨境交换。
所以,千万不要相信“香港保险不在 CRS 范围内”这种说法。通过 CRS 交换的信息通常包括:账户持有人姓名、保单号码、现金价值等。
2. 保险理赔款,就算被交换了也不用交税
CRS 本身只是一个信息交换机制,不是征税工具。要不要交税,关键得看这笔钱在税法上算不算“应税所得”。
保险赔偿金,在我国税法里明确属于免税项目。比如:
· 寿险的身故赔偿金
· 重疾险、医疗险的理赔款
结论很清楚: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。
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四条,里面白纸黑字写着:保险赔款,免征个人所得税。这条规定并没有区分内地保险和境外保险,也不会因为 CRS 交换了信息就改变免税性质。
3. 保单有现金价值但还没取钱,一般不用交税
现在大多数买香港储蓄型或理财型保险的人,都处于这两种状态:
· 保单还在早期,现金价值很低甚至没有;
· 或者保单里有增值、有分红,但钱一直在保单里滚存,你没退保、也没提取。
在目前的税法实践里,账面增值不等于已经拿到手的收入。一个很简单的类比:
你 6 块钱买的股票,现在涨到 10 块,只要你不卖,税务局就不会对你这笔“浮盈”征税。
同样地,仅仅因为保单有现金价值、且这个信息被 CRS 交换了,并不会直接触发纳税义务。这也是为什么现实中,几乎看不到“只是持有港险就被征税”的案例。
4. 容易出风险的,是那些“金融化明显、短期就变现”的保险
不过,现实中确实存在一些香港保险被税务机关关注、甚至要求补税的案例。这些案例往往不发生在普通的长期储蓄险上,而多见于同时符合这几个特征的产品:
· 结构高度金融化(比如某些万能险、融资型保险);
· 短期持有(比如三五年);
· 可能涉及杠杆融资;
· 短时间内就退保或到期;
· 退保时产生了明确可见的收益。
在这种情况下,退保拿回的钱,在税务局眼里就更像金融投资产品的卖出所得,而不是长期保障或储蓄。征税时,往往会参照《个人所得税法》里关于 “财产转让所得”或“其他应税所得” 的规定来处理。
举两个例子帮助理解:
例一:融资型万能险,三年后退保
李先生(中国税务居民)三年前买了一份香港融资型万能寿险。他实际只出自有资金 200 万港元,另外 800万港元通过银行贷款完成投保。三年后,他选择退保,拿回 1100万港元。
在税务局看来,这笔交易投入 1000 万港元,收回 1100 万港元,赚了 100 万港元。这笔收益更像短期金融投资所得,可能按“财产转让所得”参考 20% 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。
例二:短期保证收益储蓄险,五年到期领取
王女士五年前买了一份香港储蓄险,投保 300 万港元,合同写明五年后保证拿回 360 万港元。到期后她一次性领取。
虽然名字叫“保险”,但因其结构简单、期限固定、收益确定,在税务实践中也可能被视同金融产品收益,对 60 万港元的收益部分进行征税考量。
5. “怎么取钱”往往决定“要不要交税”
对大多数内地居民来说,买香港保险选的往往是带有储蓄、理财性质的产品。这类保单的税务结果,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你未来怎么安排取钱。
· 保单贷款:只是借钱,不动收益,一般不触发税务;
· 长期分期提取:前期往往在回收本金,税务风险较低;
· 作为长期家庭资产规划,比如身故后由受益人领取理赔金,税务性质也不同;
· 短期退保、一次性拿走全部本金收益:最容易在税务上被认定为投资行为,从而产生应税所得。
所以,香港保险的税务问题,很多时候不是“一定交”或“一定不交”,而是可以通过取钱方式、持有时间和整体规划来合理安排的。
如果你或身边有朋友买了香港保险,可以把这篇文章转给 TA,希望能帮助大家更清楚地理解相关税务问题。
参考来源
1.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4 号 《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》
2. 国家税务总局《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(CRS)实施相关问题解读》
3. 香港《税务条例》(第112章)有关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的条文
4. 香港税务局《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资料指引》
5. 经合组织(OECD)《税务事宜自动交换财务账户信息标准》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