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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收到税务电话,香港保险要补税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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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racyratLv.8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 小时前 |阅读模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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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怎么办?买的香港保险被税务局要求补税?”

最近,朋友圈有不少保险业务人员,在大肆转发这个内容。吓得不少持有香港保单的客户都来找我咨询,而他们所谓的“法律依据”:

就是根据个人所得税法

中国税务居民(每年境内居住>=183天)从香港保单获得的收益需要申报纳税。

其中储蓄分红险的现金价值增值部分按照“财产转让所得”20%税率;

年金/养老金保险需要按照年度领取金额按照“其他所得”20%税率。

还有说自己的客户收到税务局电话了,让香港保险补税,讲的有鼻子有眼的~

那今天,林律师必须得深入的来唠唠这个事儿了

随着中国高净值人群越来越多,全球化的资产配置成为越来越多的中国客户的选择。而我本人早在8、9年前,也飞到香港买了人寿保险和储蓄分红保险。

从2018年9月开始,中国税务总局会根据CRS的规则,获取中国税务居民在境外的金融账户信息,客户的信息将被首先披露回中国。

所谓”余额100万美元以上才上报“,这是当年部分机构内部所谓的”高净值客户调查”的参考标准,与现行CRS自动交换机制无关。但其实从2018年开始,CRS已经是零门槛上报。

也就是说,只要你是大陆身份,无论是香港银行账户,还是港美股券商户口,只要信息匹配,大额小额都会申报。

CRS的路径是:

境外金融机构 ——>国家税务总局 ——>地方税务局

也就是说,名单是由税务局总局统一下发,地方只是执行。

谁被查、查哪一年,地方没有自主决定权。

那到底达到多少金额才会被发信息?

CRS传输的内容包括:


    年末账户余额

    年度利息

    股息

    资本利得


从我问询到的案例看,补税金额普遍在十几万元人民币起步。

倒退的话,处罚申报的门槛大概是:

年度利息 + 股息 + 资本利得 大约等于 10万人民币左右

这里会有个常见误区:

券商上报的是卖出总金额,而不是你的真实盈利。比如你来回交易100次,总卖出额100万,实际你只赚了1万,系统依然会认为你“交易额100万”自然触发风险筛查。(股票账户账面有盈利但是没有卖出不用缴税;账面有亏损但是没有卖出也抵不了税,所以可以用盈亏相抵的方式合理规避。总之就是需要按照年度计算,用当年的盈利来抵扣亏损,如果最终是净盈利,就需要按照20%的税率补缴税款。)

由于本篇内容重点不在海外券商账户如何补税,暂不深入讨论

首先我们比较明确的是:购买国内的保险,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购买境外的保险时,也是如此,这不像我们买房要缴契税、买车要缴车辆购置税,购买保险是不涉及缴税的。(Tips:购买香港保险时是需要缴纳“保费征费”的,这是直接交给香港保险业监管局IA的法定费用。可以理解为一种“监管保护费”)

但是,购买境外保险所交的保费不能是偷逃税款的钱,必须是合法完税的资产。

那我们回到主题,有人说今年不少人收到类似短信,提醒公民申报海外收入。由此衍生出一个问题:购买海外保险,是否需要申报?要不要缴税?又该如何缴税?

主张申报并缴税的依据是个人所得税法中的规定: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应当缴纳税款。

那分红保险的红利是否属于该法条所指的红利所得呢?这就需要先明确红利的定义和范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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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 6 条第 6 款明确指出: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、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。

红利是指除股息外,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非固定利润分配,如合伙企业分红、合作社盈余分配等。其核心特征包含三点:

1. 具有投资属性,必须基于明确的投资关系,如持股、合伙、债权投资等;

2. 利润分配源自被投资主体的经营利润;

3. 需有法律认可的权益证明,如股权证书、合伙协议等。

那我们基于这三点来判断,看看分红保险是否属于应税红利。首先,分红保险的投资关系并不明晰,除了投连险和万能险外,其他险种大多以保险关系为主。其次,分红保险的红利并非直接来自保险公司的经营收益,而是将独立分红账户的三叉盈余按比例分配给投保人。再者,投保人并非保险公司股东,不持有股权或债权,也就更提不上有权益证明。

所以,截至目前,尚无任何法条明确规定分红保险的红利=所得税法中的应税红利。

在2018年,税务总局曾明确回复过:对于保单分红是否缴纳个税尚无专门规定,目前领取保单分红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。至于未来情况如何,尚不确定。

至此,我们得出一个结论:至少当下保险收益是不征税的。

然而,每张保单的存续期长达几十年,甚至更长。倘若那时开始征税该怎么办?在请教了几位资深会计师后,我传达一下他们的表述。

既然要征税,必然是有所得,保险获得钱一般就以下几种情况:

1. 理赔款

这笔钱毫无争议无需缴税,损失补偿都适用免税原则。

2.红利分配(分两种情况)

一是美式分红,即现金派发。从逻辑上讲,它应属于投资性收入,理论上需要申报,但是否缴税取决于政策,目前无需缴纳。

这里有一种处理方式,即不提取红利,将其转为累计生息,需要使用时再支取。这种操作可将已兑现的收益转化为未兑现收益,既然未兑现,自然无需申报和缴税。

二是英式分红,即增额红利。这种红利实质是增加保额,且保额需触发死亡责任才会给付。由于赔付无需缴税,所以理论上增额红利是免税的。不过,现在大部分的产品都有红利提取功能(减保),如果提取出来是否就要缴税呢?

这是个关键问题。

实际上,增额红利的提取等同于部分退保,退回的是现金价值。这就涉及到现金价值增长是否缴税的问题,关键取决于现金价值的增长是否算投资。

IFRS 17 会计准则对投资成分的定义:无论保险事故是否发生,保险合同均需偿还给保单持有人的金额,通常体现为退保金、满期金、万能账户价值等。同时也指出,带有保费返还属性的现金价值不视为投资成分。换句话说,超过保费的部分是不是就视为投资成分?

参考国外,保单的持有时间越长,税率越低。如美国规定在 59.5 岁前领取有 10%的税收惩罚,过了 59.5 岁则无此限制。澳大利亚则是持有时间越久,税率逐年递减,10 年后提取免税。所以,假如未来我国采取对保险收益征税,大概率会制定类似规则:

1. 以保障功能为主的险种免税,如寿险;

2. 以补充养老为目的的险种,如年金险免税或享受税务递延;

3. 以投资为目的的险种,如投连险、万能险超过保费的部分正常缴税。

那有什么办法可以让保单免税呢?

首先可以通过保单贷款,这是美国大额保单的常见操作。投保人只需要支付少量的保单利息就可以获取保单的收益部分,最后以身故赔偿金(扣除相应贷款利息)的形式支付给受益人,实现免税。

其次可以设立信托,将保险价值增长部分放入信托,只要未支付给受益人,便可免税,这是税务递延的有效方式。如果提前规划好受益人的税收身份,其税务身份所在地免税,那自然受益人也无需缴税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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写在最后

CRS不是在“查富人”而是在筛查“透明人”

如果资产规划合理、申报真实,

CRS只是合规的一个环节

目前在内地和香港,分红型保险均无明确应税属性,无需缴税。

即便未来有相关规定,参考成熟国家和地区经验,保险仍具备较强的免税、节税和税务递延功能,通过合理合法的筹划仍可以达到免税的目的。

作为保险从业者,我们应秉持专业审慎的态度:面对涉及香港保险的负面内容,不应未经核实便盲目传播 —— 这类缺乏调研的信息既可能干扰消费者的理性判断,也会损害行业的整体生态。

婚前投保的分红险,婚后分红部分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?

父母出钱给儿女买保险,保费赠与协议必须写吗?

我掏钱买保险,但投保人写的是我母亲的名字,这张保单算谁的?

客户离婚前为转移财产而买分红险,我卖保险给他会不会承担责任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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温馨提示:本文仅为金融法律知识分享,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。每个人的具体情况不同,如需进行财富规划,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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